2021年春节结束之后,部门人手较紧,在三月初在武汉招聘了两名HRBP。转眼三个月试用期即将结束。其中一人,并未完成使用工作指标,将安排延长试用期。
虽然我知道三个月的试用期外,再延长一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的。但延长一个月试用期,是希望再给她一次机会,希望能在最后的一个月内,想办法完成试用期的目标,毕竟在现有的试用期内,业绩并不理想。但我并不能保证,此人是否有意愿继续在公司干下去。
—-这里要说明下,这个有意愿是指,有意愿更加努力,而非浑水摸鱼。
所以,上周五就和这么员工当面沟通了延长试用期的决定与安排,为了试探她自己是否有信心,和有意愿长期在公司发展。在上周五面谈时,再沟通了一下薪酬调整的可能。大致意思是,如果这延长的一个月试用期,并没能超出预期的完成对应指标。那么将会对本岗位的工作内容做调整,并适当降低此岗位的绩效薪资。当然薪酬既然是入职之前谈好的,一般并不会随意调整,只是吓唬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