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晚20点在公司看到A部门只剩一人在加班,就去了解下情况,这名员工是今天周一入职的,今天是上班第一天。然而她除了有一堆新人试用期培训视频要看外,直接上级还安排了一份工作任务,就是部门实习生的培训计划。原因是09月底,10月初陆续有实习生来公司实习。实习生需要培训,这个计划本应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确给了入职第一天的应届生来做。

真的是很无语,即使人力资源总监第一天入职,在不了解公司、业务流程等情况下,也无法做这样一份计划。

不知道这名新员工内心会怎么想,但从我的角度来说,这个部门,想要提高团队新人的留存率,真的很难。


说到加班的事,上周有发表 《2021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解读》,后来也让人事部的同事给公司各部门的经理结合实际案例做了一轮案例分析,最后将《劳动法》中,关于加班的几个关键点再做强调,真的是怕这帮员工啥时候,就让公司背锅了。

关于加班的解读

对于加班的定义

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关于加班的解读

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

按此推算,每个月平均应工作约167小时。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月计薪天数: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就按月计薪天数来折算。

月工作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关于加班的解读

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

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响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2. 必须与工会协商

    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3. 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延长工作时间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关于加班的解读

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为11天

元旦 1天,春节 3天,清明 1天,五一 1天,端午 1天,国庆 3天,中秋 1天

春节和国庆的7天假,其中有4天是前后双休,其他法定节假日3天假,2天是双休时间

关于加班的解读

国家对于加班的要求

(一)每日不得超过1-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强迫员工加班。

关于加班的解读

加班费用及调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

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X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X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若没调休)+月工资基数/21.75X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参考阅读:

董保华:劳动法的边界在哪里

随着8月26日最高法、人社部联合公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的十个典型案例,指出“996”和“007”工作制都违法,劳动法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为什么劳动法会给人执法不严的印象、“996”在违法的情况下却普遍存在、“996”是否会迎来终结、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劳动法所扮演的角色等问题接踵而至。

董保华,现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主任委员、上海市劳动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论证与起草工作。

劳动法的边界在哪